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11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永福办公文具批发部。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北城批发市场。
经营者:殷宪英,女,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北城批发市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永福办公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