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NXP股份有限公司(NXPB.V.)。
住所地:荷兰。
法定代表人:JohnSchmitz,高级副总裁暨知识产权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耿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亚斌,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NXP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980××××.4)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NXP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ZL9980××××.4号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60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为全部无效。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
因本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全部无效,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NXP股份有限公司丧失了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NXP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NXP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中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第26014号无效决定,但上诉人不服该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被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京知行初字第4621号),目前该行政诉讼尚在审理中。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本案行政诉讼起诉状,受理通知书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第260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应据此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权的有效存在,是法律对专利权提供保护的前提。
本案NXP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保护的ZL9980××××.4号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全部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所以,NXP股份有限公司丧失了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NXP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证据证明宣告ZL9980××××.4号发明专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NXP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