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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天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15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天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天天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15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烟酒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0号附3号门面房。

经营者:宋效增,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集东村宋庄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天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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