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水义,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娄水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水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娄水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娄水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