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1428号罪犯全永道(英文名:JEONYOUNGDO),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穗中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永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全永道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2013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罪犯全永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永道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6月17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先后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24日履行财产刑共计人民币3300元。
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在狱内共消费17439.4元,狱内月均消费为792.7元;
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2063.88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全永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可见其履行态度有所转变,故本院对其减刑;
但因其尚未执行完毕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依法适当从严。
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永道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