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刘雄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娟,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系佛山市禅城区锦润纺织原料经销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迎新,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浩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朗沙路张槎朗发工业园G座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0618794。
法定代表人:张可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春,广东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振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228374X。
法定代表人:张可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雄伟诉被告刘小娟、佛山市浩裕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裕公司)、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81021××××.7)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刘雄伟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雄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7930元,由原告刘雄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