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602民初1867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186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住所地xx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以下简称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承担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2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第6765872号“美的”等)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美的系列全部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已依法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上述商标的所有权。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授权原告作为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第6765872号“美的”等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确认原告有权就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美的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第6765872号“美的”等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消费者所熟知。

2014年3月25日,被告美廉美超市因销售侵犯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查处。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侵占了原告商品的销售市场,给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被告美廉美超市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1类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电火锅、热水器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

2010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电火锅、热水器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

2014年10月22日,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一份证书,证明“美的”品牌在201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为683.15亿元。

2013年12月19日,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2014年9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均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商标授权书》,授权原告使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包括第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商标在内的全部注册商标,并特别授权原告有权就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广州慧衡瑞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就被告涉嫌销售侵犯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进行举报。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受理后,于2014年3月25日在美廉美超市进行了行政执法,现场查扣美的Midea燃气灶4台、Maide美的小家电燃气灶4台。

店内工作人员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财物清单上签字,对查扣的商品予以确认。

从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提供的被查扣商品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燃气灶上的商标标识“美的Midea”与第5478887号“美的Midea”注册商标相同;

商标标识“美的”与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相同;

商标标识“Maide”与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在总体设计上基本相同,仅将字母“a”的顺序做了改动。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被查扣的商品均非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依法享有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企业被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依法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行使。

原告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授权,可就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供被告实际销售被控侵权燃气灶的证据,但被告将被控侵权燃气灶与其他商品一并陈列于其门店中,应认定被告的行为系销售行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部门查扣财物清单及商品照片,被告陈列的燃气灶上的“美的Midea”标识与第5478887号“美的Midea”注册商标相同、“美的”标识与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相同、“Maide”标识与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仅将字母“a”的顺序做了改动,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被工商部门查扣的标有“美的Midea”、“美的”、“Maide”标识的商品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既不是该公司生产,也不是该公司授权生产。

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2,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原告因该侵权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损失,故被告应承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故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法定赔偿规则。

因原告未举证被告存在实际销售获利的事实,本院结合被告的经营规模、所处地理位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在法定的300万元赔偿额限度内酌情认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