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83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
法定代表人:殷海荣。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