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第179号之二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15-10。
法定代表人:杨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2栋13-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浪,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昕,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杰,重庆志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禾燃料供应站(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黄桷园小区21-1。
投资人:何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男,该供应站工作人员。
被告:何建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男,重庆市合禾燃料供应站(普通合伙)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禾燃料供应站(普通合伙)、何建华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