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2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柯桥蓝色经典手机商行。
经营者:王朝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柯桥蓝色经典手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