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46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依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溪村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戴利肖,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依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依居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