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3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玲,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鹭特种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五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夏士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网慧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效,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职华,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河南金鹭特种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网慧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