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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辖终211号
案件名称(1)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晨光公司上诉称,得力公司仅向晨光公司单独主张损失赔偿,其诉请也主要针对晨光公司。

晨光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厂商,其生产实施地与公司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为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得力公司和美新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得力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晨光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美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得力公司将晨光公司和美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原审法院,并针对该两公司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美新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晨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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