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富鑫服装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经营者:王金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富鑫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诉人的赔偿诉讼请求,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征求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富鑫服装店意见,其明确表示同意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