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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羽姿制衣有限公司、西安舒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14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原告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羽姿制衣有限公司、西安舒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兴城羽姿制衣有限公司,西安舒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初34号原告: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兴海北街9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姝,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羽姿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临海产业园区海旺路。

法定代表人:林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宏,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卿,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舒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号1幢1单元12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徐鑫,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86号。

原告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羽姿制衣有限公司、西安舒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尚有证据未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兴城市海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钟金芹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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