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244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注册号310115400048034。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四路桂南住宅区8号铺。
注册号440682600047053。
经营者:杨彩英。
被告:杨彩英,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赛季体育用品店、杨彩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