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15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袁明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建军,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