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7号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台湾省新竹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邦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思诗,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美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阚林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思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邓荣景,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美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定湖,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美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谋诉被告广州市邦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思景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创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谋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赵志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