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899号之一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飞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15号华中通信广场。
法定代表人:曹根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飞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创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飞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浙0110民初7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飞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飞创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8月5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