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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满香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498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满香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刘满香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98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注册号440681400004376。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满香,女,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满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满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满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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