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5号原告:王纪龙,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笆山巢家湾1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湖中北路供电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跃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以需变更被告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