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12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宣堡镇翠华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樊翠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宣堡镇翠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