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03号原告李伟敏。
委托代理人田雨泽、李国聪,河北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副166号。
法定代表薄梅叶,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林立,公司采购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朝,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石家庄市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石家庄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