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1628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屯门建泰街恒威工业中心B2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恩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邓慕鸿,经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恩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