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89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利君百货商店,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经营者蒋业江,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利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