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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国与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6民初15155号
案件名称刘卫国与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卫国,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155号原告刘卫国,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东园坊大街一巷4号之二101,组织机构代码327618160。

法定代表人张邢要。

原告刘卫国诉被告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由原告刘卫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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