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经营者卓桂瑱,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景贤,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因与吴景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向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8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