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初38号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地址法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授权代表勒格雷▪菲利普。
委托代理人余娜,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战勇汽车配件门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水上公园对过。
经营者张占勇。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战勇汽车配件门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邮寄费8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