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283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1162F)。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雀文娱乐器材店(个体工商户,业主:谢小琴,1986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4198603171466)。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南大东路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雀文娱乐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