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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终4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4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7层707。

法定代表人冯文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4层。

负责人卢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27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两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快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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