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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5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毛三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金,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66××××.0)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8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优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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