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95号原告: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威马尊邸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前村联建房第17间。
法定代表人:陈文东。
原告吴华与被告温州威马尊邸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温州威马尊邸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温州威马门业有限公司。
原告吴华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