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4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浦区延东社区苏文办公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于加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文。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浦区延东社区苏文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