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608号原告:余秋娜,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大埔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仙茹,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2755B号商位经营者。
被告:义乌市稠城力得玩具商行。
经营地址: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1-2755A号商位。
经营者:朱伟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秋娜与被告郑仙茹、义乌市稠城力得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稠城力得玩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娜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稠城力得玩具商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