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9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39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鑫俊汽车租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书院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枣阳市鑫俊汽车租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俊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鑫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鑫俊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枣阳市鑫俊汽车租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