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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迅达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729号
案件名称太仓市迅达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仓市迅达路基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万方程科技有限公司;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29号申请人:太仓市迅达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万方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承秀,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曦,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

被申请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被申请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幸福。

被申请人: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强全林。

原告太仓市迅达路基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万方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迅达路基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万方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在“韩城市三湖及水系工程PPP项目”中的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产品,并为此提供了人民币15,0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太仓市迅达路基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万方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在“韩城市三湖及水系工程PPP项目”中的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产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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