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RoseMarieE.Glazer,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善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琳,上海市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利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琳,上海市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西门子软件公司)与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西门子软件公司申请追加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5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丹,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宁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40元,减半收取计1727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