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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11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RoseMarieE.Glazer,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善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琳,上海市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利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琳,上海市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西门子软件公司)与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西门子软件公司申请追加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5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丹,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宁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40元,减半收取计1727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西门子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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