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612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煜成,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鼎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余款人民币22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