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文彬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孙文彬。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文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