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56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