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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豪轩与陈宇荣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执保885号
案件名称李豪轩与陈宇荣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宇荣;李某轩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885号申请人:陈宇荣,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李某轩,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人陈宇荣与被申请人李某轩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宇荣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轩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宇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轩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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