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20号原告:叶雪霞,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卫星,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双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雪霞与被告永康市双豪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叶雪霞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雪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叶雪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