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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吉炜宜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5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吉炜宜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吉炜宜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437号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照屿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子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六一南路328号榕信南苑5号楼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美琴。

被告:安吉炜宜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俞力炜。

被告: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

法定代表人:俞金谦。

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吉炜宜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1民初355号民事裁定移送管辖,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

原告收到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其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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