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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聚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71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聚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王聚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712号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大厦××层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聚林,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城××花园××号,身份证号码××××135X。

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聚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417238.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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