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57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视酷勃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方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视酷勃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