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49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姝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祥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范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告:四川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沟儿口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被告: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云,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富莉商务酒楼。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儿口村*组。
经营者:毛文莉。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富莉商务酒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好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富莉商务酒楼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3元,减半收取计4521.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