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1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雅琪曼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林西村5组。
法定代表人:韩亚洲。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雅琪曼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