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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凯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858号
案件名称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凯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陈凯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858号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法定代表人:曲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佳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陈凯峰,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省博白县。

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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