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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6民初17546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毛东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54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

经营者:王世林。

被告:毛东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被告毛东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被告毛东民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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