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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富民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19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富民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石狮市富民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19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富民眼镜店,住所地石狮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X11723474K。

投资人:陈美玲。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富民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代理审判员  黄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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